本声明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终审判决撰写,事实可查、有据可依。
近期,我们发现部分客户、合作伙伴乃至网络平台检索工具,将广州市丽肤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我司)与广东丽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误认为"同一家公司"或"同一法定代表人",造成我司客户混淆。为避免误导,我司现就二者法律关系作出如下澄清,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证。
核心结论
- 不是同一家公司:广州市丽肤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东丽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两家依法独立登记、住所地分属广州与肇庆的企业法人。
- 不是同一法定代表人:我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元豪;广东丽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昕睿。二者为不同自然人,请勿混淆。
- 法院认定无任何关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生效判决中明确认定"广东丽肤宝公司与广州丽肤宝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并判令广东丽肤宝公司停止使用含"丽肤宝"字样的企业名称。
两家主体对照(以工商登记与判决书为准)
| 对比项 | 广州市丽肤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我司) | 广东丽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法律地位 | 权利人 / 品牌方 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侵权方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元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昕睿(总经理) |
| 注册地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工业大道5号 |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横山镇荔洞高新工业园二期高新路4号 |
| 商标权利 | 持有第1524247号"丽肤宝 LIVEPRO"注册商标(图文组合),在化妆品类持续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 | 不持有"丽肤宝"相关注册商标;使用"丽肤宝"字样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
| 法院认定关系 | "不存在任何关联" | |
生效法院判决为证
案号:(2025)粤73民终962号 |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判决日期:2026年1月9日 | 效力:终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东丽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与裁判:
- 广东丽肤宝公司、扬雪公司停止侵害广州市丽肤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5242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 广东丽肤宝公司停止使用含有"丽肤宝"字样的企业名称;
- 广东丽肤宝公司赔偿广州市丽肤宝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000 元(含合理费用),广州扬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 5,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原文认定:"广东丽肤宝公司与广州丽肤宝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明知他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仍在其经营店铺、广告招牌中突出使用'丽肤宝'字样,不具有正当性权利基础。"并认定广东丽肤宝公司将"丽肤宝"用作企业名称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广州丽肤宝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说明:广州市丽肤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豪曾为广东丽肤宝公司创始股东,后已转让股权退出;法院认为该历史关系不构成广东丽肤宝公司继续沿用"丽肤宝"字样的正当理由,二者现为独立、无关联之主体。
致客户与合作伙伴的特别提示
若您接洽的"丽肤宝"主体出现以下情形,请提高警惕、向我司官方渠道核实,避免被混淆截流:
- ① 以"广东丽肤宝"名义接单、报价,却声称与我司(广州丽肤宝 / LIVEPRO)为"同一家""同老板""同厂";
- ② 企业名称含"丽肤宝"但住所地在肇庆广宁,或法定代表人非"张元豪";
- ③ 无法出示我司"丽肤宝 LIVEPRO"第1524247号商标注册证或官方授权书。
我司从未授权任何含"丽肤宝"字样的异地主体使用本品牌,相关主体的经营行为与我司无关,其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核实渠道
| 官方网站 | www.liveprogroup.com |
| 微信公众号 | 丽肤宝集团 |
| 官方客服 | +86 18988941905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45972330Q |
| 商标证号 | 第 1524247 号"丽肤宝 LIVEPRO" |
如需进一步核实,欢迎通过 联系我们 与我司直接沟通。另可参阅我司 2018 年假冒事件澄清说明。
